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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岁女孩当“吃播”被喂到70斤

来源:

成都在线
2020-09-14 09:00:16



小佩琪“吃播”视频截图 图据网络

  为圈流量,剑走偏锋的畸形“吃播”一度屡见不鲜,但万万没想到,收割流量的“黑手”竟然伸到未成年人身上。
  
  近日,3岁70斤“吃播”女孩“佩琪”引起社会关注。有网友质疑,“佩琪”父母为圈流量、博眼球,不顾孩子的健康,让孩子当“吃播”,将孩子喂成肥胖小孩。
  
  对此,专家、律师称,“佩琪”父母这种错误的喂养方式,客观上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与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理念是相违背的,这种“吃播”视频属于违法视频。
  
  近年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出现违反监护职责的行为屡见不鲜,立法加大未成年人保护备受关注。专家表示,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作出了明确规定,既为人们如何履行监护职责提供了更为具体的指引,也为执法部门追究相关责任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
  
  事件
  
  3岁女孩做“吃播”长到70斤
  
  “3岁60斤胖妹”“几秒吃完”“马上突破100斤”……近日,名为“小佩琪的一天”的视频号在网络引起广泛关注。视频中3岁女孩“佩琪”食量惊人,加之父母无节制地给她加餐,而且其中不乏汉堡、炸鸡、烤肉这样的高热量食物,女孩体重增长到70斤,其与年纪极不匹配的体重引起了舆论广泛关注。广大网友纷纷指责其父母“让孩子当‘吃播’赚钱”。有网友质疑,“如此喂养会不会对孩子健康造成极大危害?”
  
  面对质疑,8月24日,视频平台回应,由于“投诉密度大,已封号”。
  
  据媒体此前报道,“佩琪”父母李先生与谭女士表示,“网友所言并不属实,内容也存在断章取义的问题。我们的视频不单只是拍她吃,她玩耍的也有拍,还有孩子减肥跳舞等都有的。”
  
  而对于网友担心的“佩琪”的身体状况,其母表示,“女儿出生就爱吃,但却很不喜欢运动,不过身体很健康,去体检时医生也只是说偏胖,没有什么脂肪肝、‘三高’、糖尿病。”
  
  关于有网友质疑他们靠孩子做“吃播”赚钱的说法,李先生回应称,“前后总共发了50条左右的视频,但从一开始并不是以赚钱为目的,就是出于娱乐的心态。”
  
  目前,广州妇联已介入调查。
  
  声音
  
  肥胖易引发多种疾病
  
  江西省儿童医院内分泌遗传代谢科主任杨利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女童肥胖易引起性早熟、骨龄提前等疾病。她表示,如果不去干预,三分之一的肥胖儿童到青春期仍会处于肥胖状态,会存在动脉硬化、冠心病、不孕等潜在威胁。
  
  病态喂养涉嫌违法
  
  “孩子岂能沦为赚流量的工具?”面对网友对“佩琪”父母的质疑,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钟兰安表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第七十一条规定,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此外,钟兰安还认为,让孩子以“吃播”的方式进行牟利,这种行为不仅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相悖,也与即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民法典相关规定不符。《民法典》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赵良善称,如果家长以病态的喂养方式,放任孩子进食不健康的垃圾食品,导致孩子健康处于受损,应视为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未尽到监护责任。如果父母强迫孩子进食以博取网络关注谋取利益,如情节严重,家长或涉嫌虐待被监护、被看护人罪。
  
  观点
  
  修法细化监护职责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苑宁宁认为,“3岁佩琪被喂养到70斤”这一事件,再次暴露出一些父母监护知识的缺乏和监护职责的缺位,也证明了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时加强家庭监护这一立法思路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对监护职责进行了细化,从监护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不得实施的行为两个方面,分别进行了列举加概括的规定。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研究员张雪梅说,草案二审稿对监护人的职责作了更为细致的划分,明确了未成年人人身、财产监护的具体内容,以未成年人的生存、发展和受保护为出发点,确定了与此相关的各方面职责,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以前,很多父母不知道自己监护的初衷和边界,不知道哪些行为是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而法律也没有作出特别具体明确的规定,没有充分发挥相应的指引作用,也无法给执法提供明确的依据。对于这些问题,草案二审稿都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解决。”苑宁宁说。
  
  应建快速反应机制
  
  苑宁宁认为,尽管草案二审稿对监护职责作出细化,但对于违反规定后应当采取的措施,还缺乏完善的制度设计。“针对这种违反监护职责的行为,草案二审稿并未明确介入的具体部门。同时,对于承担责任的方式,撤销监护资格应当是万不得已时的做法,而在没有达到撤销监护资格的条件下,应当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来帮助、督促、强制父母改变这样的错误行为?目前来看,这方面的规定仍然需要法律进一步明确。”苑宁宁说。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同样认为,对于父母错误的监护行为,不能寄希望于父母自己去改正,而是应该有明确的部门介入。应当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时进行相应的制度设计,确保监护人能够改正错误的监护行为。“应当加大对于家庭教育方面知识的宣传,让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意识到监护职责的相关内容。目前来看,很多监护人都不知道自己监护职责的边界,经常是违法而不自知。因此,加强这方面的法律宣传是非常紧迫的。”苑宁宁说。
  
  一旦监护人未能依法履行监护职责,致使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遭到损害,此时就应当有一套能够迅速启动的反应机制,来及时对监护人的错误行为进行干预。据央广网、法治日报等 本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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